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通過施行 全面規范自貿區建設
2015-12-25 11:23 來源:天津日報
“為國家試制度、為地方謀發展”天津自貿試驗區重任在肩。昨日(24日)召開的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為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條例》共8章58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推進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規范。
對接國家戰略 發揮疊加優勢
《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實施京津冀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推進三地口岸直通;發揮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產業優勢,服務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實體經濟,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條例還規定,建立自貿試驗區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聯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范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臺;鼓勵開展海上、陸路、航空貨運代理服務及多式聯運代理服務、集裝箱班列承包等,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轉口貿易發展。
擴大投資開放 營造營商環境
天津自貿試驗區將在哪些領域和行業擴大投資開放?《條例》規定,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對于具體的鼓勵措施,《條例》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條例》明確提出,要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包括哪些?《條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比如,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對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突出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亮點
在實施貿易便利化方面,《條例》規定,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建立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行通關作業無紙化、多樣化涉稅擔保等海關監管制度,創新推行入境維修用舊機電產品便利化監管等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實行以“天津東疆”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落實現有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范中心,實施綠色產品清單制度,鼓勵開展綠色貿易。
其中,對于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條例》明確,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遞等支撐系統,探索建立集中貨物存儲模式監管制度。鼓勵開展直郵進口和保稅進口業務,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相關政策,提升跨境電子商務涉稅訂單通關效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監管措施,對出口商品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簡化商品歸類方式。
在推進金融創新方面,《條例》對在自貿試驗區內穩步開展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等試點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指出,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支持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源和市場進行跨境貿易和投融資。
其中,對于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條例》作出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等規定。
關鍵詞:
天津自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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