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13件規章進行修訂
2019-12-25 13:32 來源:交通運輸部
日前,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證明事項清理、與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的要求,交通運輸部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等13件規章作出了相應修改。
據了解,《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曾在今年4月份進行過修訂(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主要涉及港口理貨等相關條款。此次修訂(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6號),共有三處內容刪去,具體為:
一是刪去第九條(內容為“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是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刪除內容為“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span>
三是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并在證書上注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另外,條文序號也作了相應調整。
據了解,《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曾在去年11月份進行過修改(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2號),此次修訂(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共有五項內容作了修改或刪除,具體如下:
一是將第四十二條(原內容為“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按照設計要求需要進行試運行經營的,應當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后,方可進行試運行經營?!保┬薷臑椤案劭诠こ探ㄔO項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span>
二是刪去第四十三條。(該條原內容為“試運行經營期內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試運行期間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項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運行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請試運行的,試運行時間應當累計計算?!保?/span>
三是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該項原內容為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刪除了第三項“需要試運行的,經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四是刪去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該項原內容為申請或者組織竣工驗收前,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刪除了第四項“試運行報告”)
五是刪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的“六、試運行報告”部分。
另外,條文序號也作了相應調整。
根據交通運輸部法制司相關解讀說明,此次修訂的背景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商務部等國 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做好與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交通運輸部對13件規章進行了相應修改,廢除了交通運輸部現行有 效規章中有礙優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規定和做法。
據交通運輸部法制司介紹,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商業登記文件”修改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事項可由許可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核驗。
二是將《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船舶有關證書修改為“公司與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碼”,主管部門之間可通過信息共享核驗相關信息;對從業資歷采取告知承諾制,“從業資歷證明文件”不再要求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修改為“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業資歷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是刪去《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成立文件等機構證明文件”,行政許可機關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自行核查。
四是刪去《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相關內容已包含在《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或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審核意見中,不再重復規定。
五是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港口工程試運行的相關規定?!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已刪除工程試運行相關要求,且與試運行相關的港口工程安全、消防以及職業病防治等設施按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關于單獨驗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要求,已可保證安全需要。
六是刪去《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法人證書”等證明,許可機關可通過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查驗。
七是刪去《海員外派管理規定》關于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者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規定,對這兩類機構的外資準入限制均不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同時相應刪除了與已廢止的《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八是刪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與已廢止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九是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作出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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