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強國:優化實施港口規劃調整“清單式”管理
2022-02-07 15:16 來源:中國交通新聞網
加強規劃管理是我國港口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主管部門實施行業宏觀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手段。前不久,交通運輸部與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的通知》(簡稱《通知》)。作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深入貫徹、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要求在港口規劃管理中的具體落實,《通知》針對近年來各地不斷增加的港口總體規劃調整訴求,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清單和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了水運規劃法規體系。
立足新要求完善規劃分級管理
我國港口規劃管理體系以港口法為上位法,以《港口規劃管理規定》為行政法規,以港口規劃編制內容及文本格式為技術性要求,充分反映了我國港口規劃建設的發展要求,在科學利用、有效保護港口資源、指導港口持續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動態適應行業發展要求的變化,《港口規劃管理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規定港口規劃在批準后存在“修訂”和“調整”兩種更改方式。“修訂”是指對規劃范圍、港口性質和功能、岸線利用、港區布局及水陸域布置等進行重大變更,主要港口總體規劃的修訂由交通運輸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是規劃批復的重要前置。“調整”是指對港口規劃進行局部修改,主要港口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級人民政府征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后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港口規劃管理規定》實施以來,交通運輸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基本完成了全國主要港口總體規劃的編制和批復工作,并通過“修訂”程序較好地適應了地方對港口規劃更改的訴求,有效指導了港口行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港口發展的外部環境和要素條件出現了新變化,特別是受船舶大型化、產業布局優化、過江通道建設、通航條件改善等影響,各地對港口總體規劃的“調整”需求不斷增加,但目前規劃“調整”邊界和審批程序不甚清晰,執行過程中存在裁量尺度不易把握的客觀情況。面對港口規劃管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兩部門及時出臺《通知》,明確了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完善中央和地方對港口規劃的分級管理體系,推進行業治理能力提升。
融入新理念實施規劃調整“清單式”管理
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加快構建現代化高質量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水運行業進入攻堅短板、創新驅動、深化改革的關鍵階段,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港口規劃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制定《通知》的總體方向是落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要求,在不顯著增加生態環境風險和安全風險、符合國家級港口規劃中重要貨類運輸系統布局、符合港口總體規劃中全港功能布局和港區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實施規劃調整“清單式”管理,進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對港口規劃的事權邊界,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完善了水運規劃法規體系。
《通知》明確了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的五類九種情形清單。一是適應腹地運輸新需求,調整、細化碼頭功能,包括碼頭功能由貨運調為客運,件雜貨、滾裝和通用碼頭之間相互調整,液體散貨、干散貨碼頭各貨類之間相互調整等4種情形。二是滿足船舶大型化要求,按照相關設計規范設計船型尺度,泊位等級上下調整不超過2個等級。三是結合相關規劃要求,規劃利用自然岸線長度調減量不超過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設涉及的調減量不超過2千米)。四是根據實際情況,優化調整所在區域水陸域布置方案,包括調整規劃形成碼頭岸線長度及規劃陸域面積,調整碼頭前沿線軸線角度及位置、調整航道軸線角度和調整錨地面積兩種情形。五是落實智慧、綠色、平安港口建設要求,滿足LNG加注碼頭、水上洗艙站、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海事救撈、科考勘探需要,細化支持系統區布置。此外,為維護港口規劃的嚴肅性,《通知》對規劃調整頻率、每次調整涉及情形數量、與原規劃水平年關系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加強政策銜接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提高政策統一性、規則一致性和執行協同性是規劃實施的重要保障,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其中的重要環節。對應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不同情形,《通知》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要求和審查流程細則,并給出了具體判斷標準,推進多規融合,加強政策銜接,為水運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一是提出了港口總體規劃不同調整情形下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要求,即可能加劇區域環境不利影響的規劃調整應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基本不變或減小的在規劃調整文本中進行環境影響分析論證。
二是明確了相應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程序,即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查,其他應征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三是考慮港口總體規劃多次調整后的累積生態環境影響,對于調整超過5次的,應組織開展港口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通知》的出臺,在維護港口規劃嚴肅性基礎上提高了規劃韌性和操作靈活性,有利于完善交通運輸與生態環境保護、國土空間開發、城鄉建設等政策協商機制,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總體規劃,有利于港航企業捕捉市場機遇、優化經營方向,對營造優良的行業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為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貢獻水運力量。(丁文濤 袁子文 王達川 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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