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字當頭防范重特大事故 交通部加強港口危化品安全監管
2016-02-02 13:05 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近日印發《關于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交水發[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推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全方位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當前,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港口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作業的品種和數量還在不斷增加,港口安全生產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近期開展的交通運輸行業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交通運輸部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的意見。
《意見》“嚴”字當頭,提出了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經營許可、嚴格從業人員培訓和資質管理、嚴格危險化學品作業監督管理、嚴格重大危險源管理、嚴格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著力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嚴格應急管理、著力加強協同機制建設等九方面24條具體措施內容。
在安全設施方面,《意見》強調,嚴格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消防設計審核。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止建設,已投入運營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此外,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已投入運營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整改。
《意見》還要求嚴把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關,嚴把已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核查關。對于已取得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資質的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逐個核查,認真進行經營資質年度核驗,發現企業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的,或者存在超許可范圍(貨種、數量、作業方式)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撤銷其經營資質。
在嚴格危險化學品作業監督管理方面,《意見》要求嚴格督促企業履行作業報告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在危險化學品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將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嚴把作業審核批準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接到企業的作業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發現與經營許可不一致的不得批準。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未按批準作業的,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關鍵詞:
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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