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港聲明:227億元投資法律后果應當由政府承擔
2019-04-02 13:45 來源:鳳凰網財經
出現債務危機以來,丹東港集團擁有足夠的凈資產和積極清償了100多億元債務。”3月22日,丹東港集團在京召開債務重組情況媒體溝通會,丹東港集團執行總裁胡鳳浩、黨委書記白北萬、副總裁王新建、于慧春將出席溝通會。胡鳳浩在溝通會上表示,集團有能力也有信心通過自身努力逐步償還全部債務本息,丹東港“又活過來了!”
對于債務危機產生原因,丹東港集團在媒體溝通會上表示,由于2016年輝山乳業債務危機爆發,東北特鋼宣布破產,銀行間協會發布《東北地區投資風險警示》,東北地區企業融資渠道關閉,受上述違約事件溢出效應影響,已經由證監會批準的丹東港發債計劃停擺,導致企業不能以新還舊,資金鏈斷裂。
此外,丹東港按照省政府的遼寧沿海港口布局規劃要求,結合《丹東港總體規劃》、《丹東港大東港區東溝作業四區規劃方案》,本應由政府出資建設的航道、錨地、防波堤、圍海田等基礎公用設施由企業墊資227億元,造成企業的嚴重的債務負擔。
對于丹東港業績說明會,3月30日晚間,遼寧丹東市政府通過丹東新聞網發布新聞通稿指出,3月下旬,丹東港集團通過媒體對外發布消息,聲稱該集團在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開展大規模圍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活動,要求丹東市人民政府償還該集團墊付的圍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27.89億元。對此,丹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全面深入調查。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丹東港集團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新聞通稿指出,據了解,丹東港集團要求償還的227.89億元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202億元;二是大東港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相關文件顯示,國家海洋局對大東港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批復的規劃用海總面積控制在1801公頃以內,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東港集團用于抵押貸款。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集團,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是由丹東港集團自身承擔的,丹東市人民政府不承擔丹東港集團圍填海建設資金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對于丹東市人民政府聲明,4月2日,丹東港發聲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國有土地來源,應當由最終的土地所有權人丹東市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資金應當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過程中,丹東港作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墊付的施工資金202.06億元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丹東市政府應作為企業為施工所借貸款項的實際債務人。丹東港代丹東市政府施工進行區域圍填海與丹東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單個項目建設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費屬于兩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
丹東港稱,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東市人民政府委托而進行的,投入資金超過227億元,該委托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擔。為此,2019年3月14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合同糾紛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費用及工程款金額10億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重整申請人對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主張的到期債權本金164.97億元及利息10.91億元為丹東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債務。目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接收了丹東港提交的起訴書及相應的證據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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