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作出多處修改
2016-07-14 11:30 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日前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作出多處修改,修改后的新辦法已生效施行。
該《辦法》將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將第三條“港口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修改為“港口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將第七條第(三)項“一般港口工程經過3個月試運行;設有系統裝卸設備的礦石、煤炭、散糧、油氣、集裝箱碼頭等港口工程,經過6個月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修改為“港口工程需要試運行的,經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項“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并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修改為“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通過專項驗收或者備案;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并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將第八條“港口工程試運行前,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手續。試運行期滿后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修改為“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試運行經營條件,并取得試運行經營期的港口經營許可。試運行經營期內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港口工程,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將第十九條“港口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 ”修改為“港口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將第二十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備案進行試運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修改為“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試運行經營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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